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时间:2022-03-18来源:浙江大学明州医院阅读:18924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仅限于门诊治疗形式,治疗项目是指:

  (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线,按住院待遇结算。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门诊治疗时,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类别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

成年居民

A

25万元(含)以下

2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A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婴幼儿及各类学生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个人全额承担

成年居民

B

15万元(含)以下

15万元以上

成年居民B档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个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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