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门诊配药的医保告知

时间:2022-03-18来源:浙江大学明州医院阅读:21192

  尊敬的参保人员: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您,现将相关医保政策告知如下:

  1、关于代配药:

  参保人员配药必须人证相符,如他人代配药必须出示医保中心出具【代配药证明】,不然医生有权拒绝配药。(代配药证明请携带患者及代配人身份证至当地医保中心办理)

  参考文件:甬劳社医保〔2010〕240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关于配药量:

  【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 【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

  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治疗用药不超过1月量。

  参考文件:甬劳社医〔2010〕245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第三十三条。

  3、参保人员有不按政策规定将本人《医保卡》供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医保卡》等行为,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咨询及投诉电话:87320240

  宁波明州医院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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